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蓬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3405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4989350P。
法定代表人:俞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燃气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3853.6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213853.66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小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丁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