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2民初1668号
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