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2民初1668号
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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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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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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