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蓬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3405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4989350P。
法定代表人:俞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燃气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存款2354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收入235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丁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