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2924号
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485338008。
法定代表人:邵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1654885B。
法定代表人:徐天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坚,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焕飞,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珠
书记员  徐文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