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4520号
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485338008。
法定代表人:邵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上饶市维乐阳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88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XJJY4R。
法定代表人:郑苇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维乐阳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弋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珠
书记员 徐文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