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宗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济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9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汇鑫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TWBL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49QM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9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需向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50元,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3月止,于每月30日前各返还1710元,其中2022年2月为28日前支付,该款支付至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中(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黄岗路支行,账号:2208××××7987);二、如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依法向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2月7日、2022年2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1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1999号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处大门紧锁,无法进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2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857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