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843号
申请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299673X0。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森德星盟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帆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95MGY2N。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森德星盟云计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德星盟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0220130661010402000006。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德星盟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泽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