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29号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62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62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案件受理费24,471元,由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8,942元,由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将“审判员刘杰”补正为“审判长刘杰”。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王长春
人民陪审员 韦淑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