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经经纪技术开发区万源街****楼。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昀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月*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团山子村团山子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76602.2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执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