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新邦汽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5973号 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新邦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E1#116、2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史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新邦汽贸有限公司、史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北利星行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