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363号
原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连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凤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于月秋。
被告: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于月秋,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吉林市铸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