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705民初374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2-B1栋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U9NQ8J。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
被告:范彬,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与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范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挖机费用8951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绿信公司承包绿化工程需挖机进场施工,被告范彬与原告协商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挖机进场施工。2021年5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绿信公司会计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挖机费99516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89516元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确认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欠**劳务费89516元,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30前支付30000元(其中1019元为诉讼费),剩余款项60535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如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给付款项,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10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