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左梅霞、唐山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760号
原告:左梅霞,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被告:唐山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康艳勋,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玉泉家园A47-04号。
法定代表人:肇野,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贵敏,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姚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左梅霞与唐山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姚贵敏、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左梅霞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梅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左梅霞负担。
审判员  田会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