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527号
原告:**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南新西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康艳勋,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立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丰南区。
被告:**市路北区兴顺货运队,住所地**市路北区东工房三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保江,职位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金融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郑雪松,职位经理。
被告:**市丰南区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丰南镇河涧路口西20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春静,职位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职位经理。
**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路北区兴顺货运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市丰南区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由原告**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鹏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