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7270号
原告:天津市科蓝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067347B),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5号A座5层A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丽区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47971F),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B座底商4-11F室。
法定代表人:严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科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