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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民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105号
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村津围公路东侧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民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底商**>
法定代表人: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民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卢立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