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3900号
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与南泥湾路之间北方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底商**/div>
法定代表人:严霞,经理。
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庭下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天津市祥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