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锦骏业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205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集新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锦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锦骏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明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丽敏
书 记 员 童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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