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602号

原告: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湖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琳,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迪。

原告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5202.5元,由原告绍兴舜江东风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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