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舜东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611号

原告:绍兴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谢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永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琳,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迪。

原告绍兴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绍兴上***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计1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66元,由原告绍兴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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