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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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东,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39912434。
法定代表人:蒋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云,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泽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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