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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东,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39912434。
法定代表人:蒋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云,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泽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