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坤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四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宏坤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宏坤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瑶
代理审判员韦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