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2475号
原告:松原市博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段胜阳。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博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博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忠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