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5975号
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世贺。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