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1民初19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马河,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河、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