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155号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刚。
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毕凯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