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6059号
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杨佰平,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