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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