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