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223民初392号
原告: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北永兴农牧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海北永兴农牧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北永兴农牧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角城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中的30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AQIBOON20120Q000002P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北永兴农牧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角城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中的302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北世通农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才 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