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191号
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