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50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冷水滩区翠竹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原永州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