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山县浆洞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林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浆洞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