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晟高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7690号
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508号山泉产业园228栋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晟高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周策力。
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晟高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南京鼎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