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134号
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477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阵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自愿按照和解内容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21.5元,由原告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5421.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董笑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