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989号
原告: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晟旻。
被告:***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喜。
原告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165元,由甘肃伟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培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