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83号
申请人:北京圆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9号3号楼1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孟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广场五层E-11-039号。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
原告北京圆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泰华公司)与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圆泰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佳恒公司名下价值1710619.13元的财产。圆泰华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圆泰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七十一万零六百一十九元一角三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圆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瑶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