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603号之一
原告:北京亿彩鹏兴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经营者:李宝义,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
原告北京亿彩鹏兴建材商店与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亿彩鹏兴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亿彩鹏兴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