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32号
申请人: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和平街村平翔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19421U。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明,男,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2314205G。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
申请人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与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138元。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京0117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款项付清,故申请人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存款的冻结,解除担保人李永林名下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源通金属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13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账号:X)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李永林名下位于平谷区平谷镇南小区26号楼X层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平字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