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271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静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杜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