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567号
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