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567号 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