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3180号 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村街道(村部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总部基地D区办公楼1653/1654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三公路清华帝景E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35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榆三公路清华帝景E区。 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荣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776283.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信息不准确,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查询到三被告的下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0.00元,退还给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