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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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4907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3月8日生,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法律援助。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生,住赣县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乐都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7PD2Q6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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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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