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02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6-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湖北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