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财保7号
申请人:***,女,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石家庄诚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锁,公司经理。
住所地:无极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75995022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诚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石家庄诚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汽车(价值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石家庄诚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丽萍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滕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