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敢、瑞鑫集团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2531号
原告:**敢,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瑞鑫集团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禧徕乐国际商贸城东A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UXQ9D0L。
负责人:卢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3号宏盛中心C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55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恒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陈师镇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9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敢诉被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恒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适,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