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渡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渡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2幢22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渡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审判员朱佩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