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歌扬,山东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艺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的前提下,仅依据工程审定值推定***出资48,961,200.77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对于该错误的事实未予以纠正,也未作出任何评价。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请求对已查明的9,170,034.94为利润先行判决作分割,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二审法院对此并未作出任何的评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依据政府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涉案工程投资回报收益9170034.94元,但该收益仅为青岛市黄岛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与绿艺公司的结算依据,在合伙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支付收益的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与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 锋
审 判 员  宫恩全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朱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