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600号
原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4元,减半收取13297元,由原告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