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291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宁路1号二楼G区01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KA8H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水南会龙里15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647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6.19元(已减半计收,原告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兴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