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4515号
原告:杭州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午潮山路2号89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三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海运国际大厦1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皇甫小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